市政府質量獎
一、項目概況
福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作為我市經濟領域的最高質量榮譽,用于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在結構、技術、質量、市場、管理和效益各方面應適應我市發展需求且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組織。
二、主要條件
(一)申報范圍及類別 制造業企業、服務業企業
申報范圍: “制造業”、“服務業”的定義與劃分,以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準,并參照國務院《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62號)的有關規定。
申報類別:本屆申報類別為3類:中型及以上制造業、小型及以下制造業、服務業
企業規模劃分詳見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
其中,申報“小型及以下制造業”類別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近1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2)近3年,年銷售收入連續2年保持正增長。
(二)、申報要求
1.在福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年以上(含3年)。
2.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同時通過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3.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在國家、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且在檢驗檢疫部門信用等級為A類或分類評定為一類。
4.符合福州市經濟發展結構要求,各項節能減排指標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地方政府指標要求,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5.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6.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7.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三、好處
由市政府領導向各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獎杯和證書,并給予每家50萬元等額的一次性獎勵,其中10萬元用于獎勵該企業或組織的質量負責人。
已獲本級以上同類獎項或二次以上參評獲獎的,不再發獎勵金。
四、輔導流程